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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6    来源:澳门新葡萄官方网站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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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4-05-2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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