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网页 1深圳市公布200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006-06-05 经全面了解民意、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数据进行测算,并经市政府批准,深圳市200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已确定: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17.4%;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20.7%。实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继 2005年度最低工资大幅调高后,2006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进一步大幅提高。从绝对数来看,特区内外每月都增加120元,是深圳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从增长的相对幅度来看,是继99年以后的第二大增长幅度。为合理确定2006年度最低工资,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了解民意,广泛征求意见。包括进行了问卷调查、开展了网上意向调查、通过媒体倾听民意、召开了12次座谈会、举行了最低工资调整方案大型论证会。二是掌握数据和动态,进行最低工资测算。包括对周边城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推荐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和比重法,以及原《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所规定的方法,科学地进行了2006年度最低工资测算等工作。 深圳市依法调整确定2006年度最低工资,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提高最低工资的要求,确保了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增强全市对高素质劳动力的吸引力,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广东省和部分国内主要城市拟大幅提高最低工资的情况,保证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均衡,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稿件来源: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